華商報訊(記者景冀)家住西安市碑林區安居巷的市民王先生,因第三人違法建築,侵害了自己的採光、日照和通風等,向西安市規劃局舉報,要求查處,但始終沒有得到回應。為此,王先生狀告西安市規劃局行政不作為。日前,蓮湖法院一審判決:要求判決書生效起十日內,被告西安市規劃局對王先生的舉報做出具體行政行為。
  舉報違建 規劃局沒回應 市民提出行政訴訟被法院駁回
  王先生稱,他家住西安市碑林區安居巷,祖上留有房屋一院。2012年經碑林區法院判決由原告繼承該院後樓2層由南向北的第3、4間(實際遺囑上早已明確)。2012年2月,第三人未經原告許可,擅自在院內違法改建其他權益人的房屋,並擴建侵占院內權益人共有土地面積和土地空間使用權,擴建房屋面積,亂加高房屋層次,增加房屋間數,把原來一層的廈房(平房)加高成三層樓房,廈房總建築面積由原來的69.8平方米,擴建為382.48平方米等。
  王先生認為,這些違法建築侵害了自家的採光、日照和通風等權益,於2013年9月25日向西安市規劃局舉報,要求依法拆除違法建築。由於西安市規劃局未就投訴做出具體回應,王先生將西安市規劃局和第三人列為被告,向蓮湖區法院提出行政訴訟。
  蓮湖區法院今年2月11日做出行政裁定書認為,根據西安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的相關規定,未經規劃局批准擅自修建臨街建築物、構築物等由城管執法局負責查處。原告要求對院內擅自擴建房屋依法予以拆除,應當由西安市碑林區城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負責查處,並且碑林區城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已經對第三人進行了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。故此裁定駁回原告狀告西安市規劃局的起訴。
  西安市中院指令繼續審理一審市民告贏規劃局
  此後,王先生向西安市中院提出上訴,請求撤銷蓮湖區法院就該案做出的裁定,要求裁定繼續審理。
  西安市中院今年4月1日作出裁定認為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》規定,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,應當及時受理並組織核查,市民王先生向市規劃局進行違法規劃的舉報,市規劃局未依法履行職責,市民王先生有權向法院起訴。該裁定指令蓮湖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。
  蓮湖區法院再次審理該行政訴訟,西安市規劃局在答辯中稱,根據《西安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》等法規、規定,原告所反映的違法建築項目應由城管執法部門查處,西安市碑林區綜合執法局已經向第三人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;綜合執法部門已經對原告所反映的違法行為進行了查處,根據一事不再罰的基本原則,原告要求市規劃局繼續處罰不符合法律規定。
  近日,蓮湖區法院對該行政訴訟做出一審判決:市規劃局在接到舉報後,依法負有對原告的舉報行為行使城鄉規劃管理職責,應當及時受理並組織核查、處理。而其在接到原告“反映違規建房申請書”後,並未履行行政行為。城管執法部門已對涉案建築進行查處,實施處罰行為,並不當然免除被告的行政作為行為。據此判令在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,西安市規劃局對市民王先生2013年9月25日的舉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。
  目前,王先生未接到西安市規劃局的上訴通知。   (原標題:舉報違建未獲回應 市民狀告規劃局一審勝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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